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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工业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工业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 “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 (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审定转贷应急资金准入企业目录,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转贷应急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住建局、信用办、金融办、国税局 、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和各区镇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立转贷应急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根据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由市财政出资、市国资办授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第六条 转贷应急资金由领导小组委托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资金管理平台” )。 第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的日常运行工作。 三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转贷应急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昆山市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准入企业目录管理,由区镇负责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随时增补,办理程序为:企业申请—所在区镇初审—市经信委审定—列入企业目录。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转贷应急资金。 第十条 转贷应急资金只与和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工业企业贷款业务,在与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市转贷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四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 转贷应急资金使用遵循 “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 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2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2‰;超过2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4‰。转贷应急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0天。单个企业法人在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在一家合作银行单笔或多笔累计转贷使用转贷资金超过3000万的,超过部分在使用期限内按照0.4‰/天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应急资金。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含)至100%(含),具体比例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笔转贷应急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超过3000万元的需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五 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或其下属相关支行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报资金管理平台。企业在向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时,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报备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并同意申请转贷应急资金的,出具转贷应急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批准。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从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应急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转贷应急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六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平台对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对逾期不能归还的,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应急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应急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1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应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应急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市转贷应急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昆山市各项先进荣誉、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市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国土、住建等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准入企业的信用记录查询,并为资金管理平台提供工作便利。待条件具备时,为申请市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出具信用报告。 八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