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明显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继2017年修改之后,2019年再次修改;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已相继出台。国务院有关两法衔接的规定中也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移送与立案侦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面临外部的竞争,但如果公司内部或者就是公司内部员工,利用自己核心员工、销售、统计、采购的身份对公司的所有机密和优势劣势了如指掌,恰到好处地给出更优惠一分的报价,或者直接飞单,或者技术人员直接泄露公司的技术信息,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商业秘密保护,实在必行。
一、商业秘密的内容
1、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商业秘密应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应采取适合的保护措施。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3、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五)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六)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